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遏止冒領國民身分證法令宣導

日期:108-11-01    資料來源:冬山鄉戶政事務所

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:「意圖供冒用身分

使用,而偽造、變造國民身分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

人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

以下罰金。(第1項)」、「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,以供

冒名使用,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

證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

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。(第3項)」

類別:[最新消息]
上版日期:108-11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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