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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

日期:95-11-08    
各位鄉親您好!內政部定自94年12月21日起迄95年12月31日止受理民眾申請
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,其注意事項如下:
一、請依戶政事務所通知的時間、地點,申請換領新證。

二、申請換領新證時,請當事人〈14歲以上〉、法定代理人〈未滿14歲或禁
治產人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〉或受 委託人,攜帶下列文件辦理:
〈一〉本通知單。
〈二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。
〈三〉當事人最近1年內所攝彩色相片1張。相片背面註明姓名、國民身分證
統一編號及拍照日期。〈相片 規格如附件,每戶1張,樣張並已登載於內政
部網站:http://www.ris.gov.tw〉
〈四〉當事人印章〈可簽名〉。

三、未滿14歲已領有國民身分證申請換領新證者,應由法定代理人〈父母共
同或監護人〉辦理〈如法定代理人 之一方,無法申請時,可出具同意書或委
託書,由另一方代為申請〉;已領有國民身分證之禁治產人,由 法定代理人
辦理換證。法定代理人除應攜帶當事人上列文件外,應另攜帶個人之印章〈可
簽名〉、國民身 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。

四、當事人無法親自申請換發新證,請出具委託書〈如附件,每戶1張,樣張
並己登載於內政部網站: http://www.ris.gov.tw,可自行下載使用或向
戶政事務所索取〉委託他人辦理,受委託人除應攜帶當事人 上列文件辦理
外,應另攜帶個人之印章〈可簽名〉、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。

五、國民身分證毀損或相片模糊,無法核對人貌者,應親自辦理,不得委託申
請,並須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 文件。

六、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如遺失,應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並繳交規
費,並請另攜帶貼有相片之證明 文件。

七、領取新證時,當事人應親自領取。

八、經戶政事務所受理換證,嗣後戶籍遷出者,應另檢附相片1張,向遷入地
戶政事務所重新辦理換證手續。

九、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初領身分證者,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請領國民
身分證相關規定辦理,並繳交規費。

十、持舊證換新證者,免費。但舊證遺失、第一次初領新證者,仍應繳交規
費。

十一、換領新證後,舊證失效。

十二、請依照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通知日期申請換證及領取新證。未依排定日期
辦理換證者,請自行向戶籍地戶政 事務所辦理,並請留意戶政事務所加班時
間。

十三、本通知單如漏列戶內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姓名或其他疑問,請與聯絡,
電話:〈03〉9591437。戶政事務所到府服務規定,如下:
一、服務對象:
〈一〉傷病昏迷、植物人等重大疾病確實不能行走者。
〈二〉年邁確實不能行走者。
〈三〉嚴重身心障礙者,確實無法外出或不能行走者。
〈四〉其他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。
二、申請程序:
〈一〉由當事人、監護人〈或法定代理人〉、家屬或親友以書面向戶籍地戶政
所申請,並經戶政所核准。或由 政府機關通報或戶政所主動依職權辦理。
〈二〉經該轄村〈里〉長證明屬實者。但係居住安養中心、護理之家、榮民之
家者,僅須該機構負責人證明屬 實,無庸經村〈里〉長再行證明。
http://www.ris.gov.tw
類別:[最新消息]
上版日期:95-11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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