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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認領、收養及出生地登記

日期:95-11-08    
戶籍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,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經總統以

總一義字第○九三○○○○○三一一號令公布。
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:  
一、增列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戶籍登記項目,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

所申請。(第二十八條) 
二、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,由現行之書面、言詞,增列網路申請方式,以應

務作業需求。(第二十九條)戶政業務異地申辦服務將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

實施,因戶籍登記項目眾多,基於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,爰擇較單純項目

辦,俟成效良好再增加開放項目,現階段開放異地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有下

各項登記,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:   
(一)認領登記由認領人或被認領人(認領人不為申請時)為申請人,持憑

領書(或法院判決書、判決確定證明書)及雙方之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及

請人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。被認領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

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。另被認領人原則從母姓,如約定

父姓者,可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。
(二)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,持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

定確定證明書、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
(或
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,如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應另攜帶二

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。
(三)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,持憑申請人戶口名簿、國

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,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另攜

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。至網路申辦項目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

電子戶籍謄本乙項。
◎初 領 、 補 領 或 換 發 戶 口 名 簿 , 由 戶 長 親 自 或 書面 委
託 他 人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為 之 ; 補 發 或換 發
者 , 並 得 向 戶 籍 地 以 外 之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。
類別:[最新消息]
上版日期:95-11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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