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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便民措施宣導:
有關「具土地共有關係者申請他共有人戶籍謄本」及「增編及合併門牌編訂〈含違章房屋〉」2項業務涉及戶政業務,現行得以「土地所有權狀〈正本驗畢退還或影存〉」取代檢附地籍謄本,戶政事務所如須查證地籍資料,得使用「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