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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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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自本(104)年3月1日起恢復夏令辦公時間

日期:104-02-13    

本所自本(104)年3月1日起恢復夏令辦公時間:

主旨:公告本所自104年3月1日起恢復夏令辦公時間。
依據:宜蘭縣政府104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040023879A號函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夏令辦公實施期間:104年3月1日起。
二、夏令辦公時間: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,下午13:30時至17時:30。
三、午間實施彈性上班:中午12時至13:30時,受理民眾申請案件。

類別:[本所公告]
上版日期:104-02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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