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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自本(104)年11月1日起至明(105)年2月29日止實施冬令辦公時間

日期:104-10-12    

 

本所自本(104)年111起至明(105)年229日止

實施冬令辦公時間

公告事項:

 

上午辦公時間為8時至12時,中午照常受理民眾申請一般案件。

下午辦公時間為13時至17時。   

類別:[最新消息]
上版日期:104-10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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