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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蘭縣婦女生育津貼業於99年1月25日經宜蘭縣政府縣務會議通過,99年2月1日起本所正式受理民眾申請,凡符合下列申請條件者,請逕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一、產婦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。
二、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(須於99年1月1日(含)後出生者)為本縣縣民者。
三、新生兒出生起算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。